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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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浙江越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浙江越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50480.07元。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浙江越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自代偿日至2020年11月20日止分别以代偿款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为6905.56元,自2020年11月20日起至履行完毕日止以50480.0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 三、***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234.64元(预收1801元),减半收取617.32元,由***、***负担。 浙江越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
裁判日期 | 2020-12-24 |
发布日期 | 2021-0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