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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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苏州市谨业园林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15365324.58元及逾期利息(计算方式为:以15365324.58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2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6700元,由原告***负担39262元,被告苏州市谨业园林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07438元。被告负担之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于履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原告10743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
裁判日期 | 2019-09-27 |
发布日期 | 2020-0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