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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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成都京瑞天泰贸易有限公司与广东云峰科技有限公司2013年9月27日签订的《购销合同》于2015年12月30日解除; 二、广东云峰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成都京瑞天泰贸易有限公司返还预付货款114,577,952元; 三、广东云峰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成都京瑞天泰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每日1万元,自2013年10月15日起算至2015年12月30日,共计806万元; 四、广东云峰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成都京瑞天泰贸易有限公司支付经济赔偿金1,145,779.52元; 五、驳回成都京瑞天泰贸易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14,690元及保全费5000元,由广东云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04 |
| 发布日期 | 2021-0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