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2-1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成都维特塑胶有限公司
广水市宜菲尔家居用品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邛崃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广水市宜菲尔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成都维特塑胶有限公司支付货款本金91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3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从2019年10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61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从2019年11月30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广水市宜菲尔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成都维特塑胶有限公司支付因诉讼产生的律师费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00元,保全费1270元,由被告广水市宜菲尔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19
发布日期 2020-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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