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将乐县南北置业有限公司 福建省三明华丰机械有限公司 中建豪城建设有限公司 福建省金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将乐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福建省金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支付福建省三明华丰机械有限公司机械设备使用费46,258元; 二、福建省金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支付福建省三明华丰机械有限公司从2017年3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以46,258元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三、将乐县南北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机械设备使用费46,258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将乐县南北置业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福建省金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99元,减半收取计599.50元,由福建省金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将乐县南北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31 |
| 发布日期 | 2021-0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