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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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2020)闽0402民初1979号民事判决第五项。 二、维持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2020)闽0402民初1979号民事判决第四项。 三、变更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2020)闽0402民初197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福州德安水处理技术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福建联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案涉工程款3,979,911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其中3,183,928.8元部分利息从2020年4月23日起计算,795,982.2元部分利息从2020年7月23日起计算,均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 四、变更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2020)闽0402民初197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福州德安水处理技术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福建联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标外工程款60,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0年4月23日起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 五、变更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2020)闽0402民初1979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福建联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案涉工程款177,227.68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6月16日起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 六、驳回福建联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42,657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21,328.5元,由福州德安水处理技术有限公司、***负担19,276.5元,由福建联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05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2,657元,由福州德安水处理技术有限公司负担38,553元,由福建联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10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12-29 |
| 发布日期 | 2021-0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