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0-02-1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州市冠泰饲料有限公司
成都豆蕊米饲料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四川省沿滩区人民法院(2019)川0311民初664号民事判决;

二、沿滩区黄市镇玉琴养殖场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成都豆蕊米饲料有限公司货款144277元及违约金(以实际欠款金额为基数,从2019年4月12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止)。

三、成都豆蕊米饲料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沿滩区黄市镇玉琴养殖场补偿款72760元。

品迭二、三项内容,沿滩区黄市镇玉琴养殖场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成都豆蕊米饲料有限公司货款71517元及违约金(以71517元为基数,从2019年4月12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止)。

四、驳回成都豆蕊米饲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沿滩区黄市镇玉琴养殖场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2877元,由沿滩区黄市镇玉琴养殖场负担863元,成都豆蕊米饲料有限公司负担2014元;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2916元,由成都豆蕊米饲料有限公司负担875元,沿滩区黄市镇玉琴养殖场负担2041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186元,由成都豆蕊米饲料有限公司负担955元,沿滩区黄市镇玉琴养殖场负担2231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19-11-22
发布日期 2020-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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