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行政管理(民政)行政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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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行政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政行政管理(民政) |
| 法院 |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政府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两个月内对原告的行政补偿申请作出行政决定。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政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7 |
| 发布日期 | 2021-0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