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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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湖北世纪万嘉建设有限公司 郑州市中天联合建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豫0182执3980号 申请执行人:郑州市中天联合建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2MA3XBD4Q66,住***。 法定代表人:赵阳,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世纪万嘉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3MA4KQQRB7R,住***。 法定代表人:吕港。 申请执行人郑州市中天联合建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世纪万嘉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0182民初593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郑州市中天联合建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湖北世纪万嘉建设有限公司支付郑州市中天联合建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货款57580元及案件受理费677元。 本案件在执行中,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湖北世纪万嘉建设有限公司案款59090元,并返还给郑州市中天联合建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货款57580元及案件受理费677元,被执行人湖北世纪万嘉建设有限公司承担案件执行费833元,其余款项郑州市中天联合建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双方别无其他纠纷。故(2020)豫0182民初593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已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审判员 付志勇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杜显富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1-0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