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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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原告***与被告***、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三方签订的《保险赔偿协议》; 二、被告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47704.25元中的7736元、护理费12305元、误工费17624元、交通费200元、住宿费127元、鉴定费及检查费1357元,共计39349元,除去已支付的21580元,再支付17769元; 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剩余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共计39968.25元; 四、被告***、***不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16元,减半收取808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负担400元,被告***、***负担122元,原告***负担28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28 |
发布日期 | 2021-0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