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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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鑫鑫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肃宁县居福之家商贸有限公司 河北冀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肃宁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2013年11月2日原告河北鑫鑫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签订的租房协议书于2016年12月21日解除; 二、被告肃宁县居福之家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位于武垣路南侧的房屋(土地证号为:肃国用【2013】第0**,房产证号为冀肃房权证肃宁镇字第××号):; 三、被告肃宁县居福之家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租金1097850元及2016年12月22日至被告实际返还房屋之日止的损失(按每年35万元计算);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691元,由被告肃宁县居福之家商贸有限 7 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30 |
| 发布日期 | 2021-0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