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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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贷款本金14500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贷款罚息和利息843.32元、复利(罚息计算方式:以未付贷款本金145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1.0925%的标准,自2017年4月27日起计算至贷款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复利计算方式:以未按时支付的期内利息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1.0925%的标准,计算至期内利息实际付清之日止,前述罚息和复利应当扣除已经支付金额0.56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律师费300元; 四、驳回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56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22 |
发布日期 | 2020-0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