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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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乳山市支行 山东华亿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乳山市金畅置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乳山市支行借款本金95781.78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乳山市支行律师费损失11000元; 三、乳山市金畅置业有限公司、山东华亿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乳山市金畅置业有限公司、山东华亿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91元,申请费1091元,由***、***、金畅置业公司、华亿担保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12 |
发布日期 | 2021-0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