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泰安星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 中国水利水电第十二工程局有限公司 泰安现代建工有限公司 山东鋆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泰安市新宝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十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支付原告泰安市新宝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工程款550459.23元及逾期利息(以550459.23元为基数,自2015年3月31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二、被告山东鋆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交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支付迟延履行金。 案件受理费9304元,由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十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山东鋆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02 |
| 发布日期 | 2021-0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