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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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山东沂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沂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孙祖信用社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沂南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偿还山东沂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3,869.49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利息以53,869.49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1.5‰自2012年7月31日计算至2013年7月20日止,罚息以53,869.49为基数按月利率17.25‰自2013年7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日止,复利按合同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计算。); 二、***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可持本判决书和缴款单据向***追偿或要求其他保证人偿还应承担的份额。 上述债务,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46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17 |
发布日期 | 2021-0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