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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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归还贷款本金6600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贷款本金66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7.395%的标准,从2016年10月23日至2017年4月23日,前述利息应扣除已经支付金额160.74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支付罚息(罚息计算方式:以剩余贷款本金66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1.0925%的标准,从2017年4月24日起计算至贷款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 四、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支付复利(复利计算方式:以未按时支付利息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1.0925%的标准,从2016年10月24日起计算至利息实际付清之日止); 五、驳回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44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11 |
发布日期 | 2020-0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