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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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中旅华贸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 山东科瑞石油装备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青岛海事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山东科瑞石油装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港中旅华贸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支付935189.88美元,及以该款项为基数自2018年6月7日起至被告实际付款之日止计算的利息(自2018年6月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被告实际付款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付款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876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被告山东科瑞石油装备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18 |
发布日期 | 2021-0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