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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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 法院 | 成都铁路运输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不得执行位于成都市新津县新津工业园B区成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仓库的瓦楞纸、箱板纸。 案件受理费123800元,由被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科华支行、四川晨龙纸业有限责任公司、四川新津晨龙纸业有限公司、四川晨龙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盘点费用10000元,由被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科华支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本院(2019)川7101执异56号执行裁定于本判决生效时自动失效。 |
| 裁判日期 | 2020-08-21 |
| 发布日期 | 2021-0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