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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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华兴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重庆市渝北区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头寺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重庆华兴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市渝北区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8071729.38元,并支付代偿款的违约金(计算起止时间、基数及标准为:自2017年3月22日起,以76898.61元为基数计算至本清时止;自2019年9月6日起,以1574153.86元为基数计算至本清时止;自2019年9月29日起,以6420676.91元为基数计算至本清时止;均按年利率24%计算); 二、被告重庆华兴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市渝北区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保费593809元,并支付担保费违约金(计算起止时间、基数及标准为:自2016年8月23日起至2017年8月22日止以19.2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8月23日起至2018年8月22日止以38.4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23日起至2019年8月22日止以57.6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3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593809元为基数、自2016年8月23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本清时止,按LPR利率的1.5倍计算); 三、被告重庆华兴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市渝北区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律师费8000元; 四、被告华兴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市渝北区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案件执行费18324元; 五、被告重庆华兴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市渝北区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监管费297128元; 六、被告***、***对上述第一、二、三、四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七、原告重庆市渝北区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重庆华兴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重庆市渝北区xx镇xx村x社的林权、位于重庆市渝**xx镇xx村x社的林权、位于重庆市渝**xx镇xx村x社的林权、位于重庆市渝**xx镇xx村x社的林权享有抵押权,有权就该抵押物拍卖、变卖、折价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二、三、四项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 八、驳回原告重庆市渝北区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8444元,由被告重庆华兴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0-30 |
| 发布日期 | 2021-0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