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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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重庆隆鑫花漾湖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重庆隆鑫花漾湖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截止2020年7月29日的租金98067.87元以及违约金40839.44元,共计138907.31元; 二、被告重庆隆鑫花漾湖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未付租金的资金占用损失(从2020年10月16日起至付清时止,以尚欠租金98067.87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被告重庆隆鑫花漾湖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从2020年7月30日起至返还租赁房屋时止的房屋租金(租金标准按54.65元/天); 四、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94元,减半收取1847元,由被告重庆隆鑫花漾湖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14 |
发布日期 | 2021-0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