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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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第一营业部 广州市新茵园林绿化管理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市分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限额内赔偿9020元给原告***;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第一营业部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商业保险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内赔偿949.62元给原告***;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61元),由原告***负担38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市分公司负担56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第一营业部负担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包括反诉费)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06-22 |
发布日期 | 2021-0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