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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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纳溪支行 四川兴凯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分行 四川省金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被申请人四川兴凯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804××××0014账户、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分行5105××××0393账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纳溪支行1185××××2100账户、浙江民泰商业银行5818××××0043账户上的2730000元存款的查封、扣押、冻结。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0-11-23 |
发布日期 | 2021-0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