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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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优普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 南京钊洋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南京科隆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苏0102执5470号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符军、吕余萍、刘长春、葛春斌、南京钊洋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南京科隆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南京优普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申请执行符军、吕余萍、刘长春、葛春斌、南京钊洋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南京科隆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南京优普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共计54089.59元。本院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至此,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20)苏0102民初371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1-0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