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1-01-2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南京优普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
南京钊洋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南京科隆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类型 结案通知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苏0102执5470号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符军、吕余萍、刘长春、葛春斌、南京钊洋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南京科隆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南京优普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申请执行符军、吕余萍、刘长春、葛春斌、南京钊洋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南京科隆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南京优普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共计54089.59元。本院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至此,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20)苏0102民初371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1-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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