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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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 山东大学齐鲁医院(青岛)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8333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70287.5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对被告***、被告***的诉讼请求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90元,减半收取2795元,由原告***负担210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负担258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26 |
发布日期 | 2021-0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