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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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9)鲁0211民初13048号民事判决第五项; 二、撤销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9)鲁0211民初13048号民事判决第一、二、三、四项; 三、张国南、青岛长城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中启胶建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欠款5745401.59元,并返还到期质保金28646161.14元,共计6031862.73元。上述款项按如下方式支付利息:1.以11108821.48元为本金,计息期间为2019年7月12日至2019年8月13日;2.以10108821.48元为本金,计息期间为2019年8月14日至2019年9月11日;3.以41088821.48元为本金,计息期间为2019年9月12日至2019年12月20日;4.以5745401.59元为本金,计息期间为2019年12月21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5.以286461.14元为本金,计息期间为2020年1月20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上述利息应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四、中启胶建集团有限公司在6031862.73元范围内对涉案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张国南、青岛长城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中启胶建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利息损失1632000元; 六、驳回张国南的其他上诉请求; 七、驳回中启胶建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36223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41223元,由中启胶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40841元,张国南、青岛长城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0038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36223元,由中启胶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39040元,张国南、青岛长城置业有限公司负担97183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12-23 |
| 发布日期 | 2021-0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