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青岛金客隆保温建材有限公司 青岛国际服装城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0214执3118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金客隆保温建材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王进祥,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青岛国际服装城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李明,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青岛金客隆保温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国际服装城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6)鲁0214民初5274号民事判决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余额不足、无有价证券,你公司已保全轮候查封了39处房产,本院亦轮候查封其一处房产及三处土地,暂不具处置条件,已另案冻结了其公司法人、股权变更及其对外投资的股权和七台车辆,并将其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6)鲁0214民初527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纪华华 人民陪审员李福龙 人民陪审员纪玉铸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丁扬 |
| 裁判日期 | 2019-12-18 |
| 发布日期 | 2020-0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