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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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
| 法院 |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冻结被申请人无锡安轩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安轩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 裁判日期 | 2020-11-09 |
| 发布日期 | 2021-0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