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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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今日集团有限公司 青岛贝德隆实业有限公司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崂山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崂山支行借款人民币本金260991.99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崂山支行利息、罚息等共计16997元(计算至2016年4月14日,自2016年4月15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计付);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崂山支行律师费16000元; 四、被告***、***、***、青岛贝德隆实业有限公司、青岛今日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一、二、三项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其实际承担责任范围内有权向***追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本判决上述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10元、保全费227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8580元,由六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7-06-29 |
| 发布日期 | 2020-0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