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电子城支行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西安家合妙语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
| 类型 | 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诉讼财产保全用)(2020)陕0112财保907号申请人:西安 |
| 案号 | - |
| 案由 |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
| 法院 |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诉讼财产保全用)(2020)陕0112财保907号申请人:西安市灞桥区创行广告设计制作部,住***。经营者:陈兴晟,业主。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少花,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蒲立婷,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西安家合妙语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法定代表人王堃。申请人西安市灞桥区创行广告设计制作部与被申请人西安家合妙语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西安市灞桥区创行广告设计制作部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西安家合妙语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电子城支行账号为XXX内的存款185940.2元,保全标的为185940.2元。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出具185940.2元的保函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西安家合妙语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电子城支行账号为XXX内的存款185940.2元,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1449元,申请人西安市灞桥区创行广告设计制作部已交纳。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审判员魏钰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赵翔宇书记员悦铭1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1-0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