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福州保税港太元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福州外代报关有限公司 上海轩雍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委托合同纠纷 |
| 法院 | 福清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上海轩雍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福州保税港太元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399630.85元、代理费人民币8258.64元及其逾期付款利息(以人民币407889.49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7年7月15日起计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30元、保全费2520元,由被告上海轩雍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负担,限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6 |
| 发布日期 | 2021-0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