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海南临高绿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临高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海南临高绿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5日签订的《凭海临江项目抵债协议》; 二、被告海南临高绿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房屋销售代理佣金3883248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3883248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0年5月20日起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海南临高绿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598元,由原告***负担4576元,被告海南临高绿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702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核对位置] |
| 裁判日期 | 2020-09-08 |
| 发布日期 | 2021-0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