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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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聚鑫创博商贸有限公司 青岛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河北省律师协会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青岛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北京聚鑫创博商贸有限公司违约金人民币16828元。 二、被告青岛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北京聚鑫创博商贸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人民币25000元、差旅费损失1796.9元。 二、驳回原告北京聚鑫创博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70元,由原告北京聚鑫创博商贸有限公司承担64元,被告青岛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510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22条规定,上诉人应于上诉期内到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最迟可以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的,本院将不再催收,按未提起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06-21 |
| 发布日期 | 2020-0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