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1-01-2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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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其他民事
法院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对被申请人安顺开发区京华学校在安顺西秀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为:20×××66中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8539.80元予以冻结。

二、对被申请人安顺行知高级中学有限责任公司在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顺建安支行,账户为:03×××62中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0万元予以冻结。

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3913元,由申请人贵州安顺和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裁判日期 2020-12-23
发布日期 2021-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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