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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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钢特材科技(山西)有限公司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杭开电气科技有限公司 长兴诺力电源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壶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钢特材科技(山西)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杭州杭开电气科技有限公司货款733700元,并从2020年10月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支付原告杭州杭开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利息。 二、驳回原告杭州杭开电气科技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850元,减半收取5925元,由被告中钢特材科技(山西)有限公司承担5569,原告杭州杭开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承担35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08 |
发布日期 | 2021-0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