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1-2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上海金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陕西蔡家坡城建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陕西蔡家坡城市建设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确认原告上海金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蔡家坡城建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2日签订的编号为L17JJXXXXXXX的《融资租赁合同》于2020年9月3日解除;

二、编号为L17JJXXXXXXX的《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租赁物(详见租赁物清单)的所有权归原告上海金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所有,被告陕西蔡家坡城建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

三、被告陕西蔡家坡城建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金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赔偿损失,损失赔偿范围为全部未付租金8,460,110元(已扣除保证金394,890元)、截至2020年5月31日的逾期利息426,937.50元,以及自2020年6月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截至合同解除之日的应付未付租金3,795,000元为基数,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

四、原告上海金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应就上述第二项判决所述的租赁物与被告陕西蔡家坡城建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协议折价或将该等设备拍卖、变卖,所得价款用于清偿被告陕西蔡家坡城建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上述第三项付款义务;如所得价款不足清偿上述债务,则不足部分由被告陕西蔡家坡城建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继续清偿,如所得价款超过上述债务,则超过部分归被告陕西蔡家坡城建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所有;

五、被告陕西蔡家坡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对被告陕西蔡家坡城建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上述第三项确定的还款义务与第四项收回租赁物价值的差额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陕西蔡家坡城市建设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陕西蔡家坡城建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1,773元,减半收取计40,886.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45,886.50元,由被告陕西蔡家坡城建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陕西蔡家坡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9-28
发布日期 2021-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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