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1-2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云南弥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院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由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偿还欠原告云南弥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卡号:62×××01)截止2020年3月25日的透支款本金29830.13元,利息3064.08元,违约金4232.68元,共计37126.89元;并以实际所欠透支款本金为基数,支付自2020年3月26日起至透支款本金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和违约金(利息按未还款金额日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按当月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计算,最低5元、最高500元,按月计收)。

二、驳回原告云南弥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2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0-28
发布日期 2021-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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