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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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四川宏达(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濠吉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宏达实业有限公司 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金融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四川濠吉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尚未归还的贷款本金人民币990,000,000元; 二、被告四川濠吉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剩余应付未付利息人民币3,225,000元; 三、被告四川濠吉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其他应付款项(以贷款本金990,000,000元为基数,按日利率24%/360计算,自2018年11月7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贷款本息之日); 四、被告四川濠吉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人民币800,000元; 五、被告四川宏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四川宏达实业有限公司、被告***对被告四川濠吉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至第四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四川濠吉食品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六、若被告四川濠吉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第一项至第四项付款义务,则原告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四川宏达实业有限公司质押给原告的人民币22,500万元四川宏达(集团)有限公司股权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该股权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上述股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四川宏达实业有限公司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四川濠吉食品集团有限公司继续清偿。 七、驳回原告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206,525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公告费人民币910元,合计人民币6,212,435元,由被告四川濠吉食品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四川宏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四川宏达实业有限公司、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26 |
| 发布日期 | 2021-0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