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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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大昌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元氏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2019)川1421民初1750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即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因张利婕在交通事故中死亡而产生的各项损失110,000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元氏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因张利婕在交通事故中死亡而产生的各项损失344,806.75元; 二、撤销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2019)川1421民初1750号民事判决第四项,即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变更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2019)川1421民初1750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连带赔偿***、***因张利婕在交通事故中受伤死亡而产生的各项损失255,845.4元;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6008元(已减半),由***、***承担210元,***承担2,899元,***、***承担2,89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172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12-18 |
发布日期 | 2021-0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