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1-2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损失80474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高碑店市环境卫生服务站赔偿原告损失39938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被告范元勇、被告高碑店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不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4元,由被告高碑店市环境卫生服务站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0-09-03
发布日期 2021-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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