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执行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1-01-2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辽宁东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其他执行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辽0681执205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辽宁东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女,汉族,****年**月**日生,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东港市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841701.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洛宜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巍巍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1-01-21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