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执行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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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辽宁东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他执行 |
法院 | 东港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辽0681执205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辽宁东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女,汉族,****年**月**日生,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东港市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841701.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洛宜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巍巍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1-0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