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出资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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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领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四川领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股东出资纠纷 |
法院 | 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四川领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返还原告***投资款10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自2018年5月16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以及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500元,由原告***负担375元,由被告四川领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1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24 |
发布日期 | 2021-0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