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行政管理(环保)一案行政二审调解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州鑫南数控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行政调解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环境保护行政管理(环保) |
| 法院 |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
| 裁判结果 |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行政调解书 (2019)粤71行终343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鑫南数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临时经营场所)。 法定代表人:李来苟,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张明双,广东敏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林燕华,广东敏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生态环境局。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杨柳,局长。 委托代理人:孙伟汉,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南沙区分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何正大,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 法定代表人:董可,区长。 委托代理人:詹赣兰,该府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王颖,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州鑫南数控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南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市生态环境局(以下简称市生态环境局)、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南沙区政府)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一案,不服广州铁路运输法院(2019)粤7101行初39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广州市南沙区环保水务局向鑫南公司作出的南环罚字[2018]24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南沙区政府作出的穗南府复决[2018]10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鉴于鑫南公司在原广州市南沙区环保水务局查处过程中,积极整改,未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故两被上诉人同意对鑫南公司给予减轻处罚,将南环罚字[2018]24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罚款40000元减免为25000元。 二、市生态环境局按照鑫南公司填写的地址确认书向其邮寄缴费通知书,鑫南公司同意在收到市生态环境局出具的缴费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将25000元罚款缴至银行,账号见缴款通知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鑫南公司按期缴纳罚款并告知市生态环境局后,即视为鑫南公司的涉案行政处罚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南环罚字[2018]24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完结。 四、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均由鑫南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广州铁路运输法院作出的(2019)粤7101行初396号行政判决,不再执行。 审判长 朱 琳 审判员 闵天挺 审判员 王 荣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郑小敏 书记员 罗 涛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1-0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