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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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成都尚品优家科技有限公司 成都美廓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法院 |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限被告成都美廓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成都尚品优家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装修款38635元及资金利息(以38635元为基数,利息自2018年5月1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38635元为基数,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66元,公告费300元,共计1066元,由被告成都美廓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成都尚品优家科技有限公司负担(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17 |
发布日期 | 2021-0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