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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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 南通朝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南通腾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南通腾冲贸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0612执183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6739139048,住***。 主要负责人:杨旻晨,职务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兆年,职员。 被执行人:南通朝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陈锦良,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南通腾冲贸易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钱卫丰,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南通腾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与被执行人南通朝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通腾冲贸易有限公司、南通腾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2018)苏0602民初668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5月27日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金沙镇××室(证书号:通州房权证金沙字第××号;土地证号:通州国用(2010)第0033623号),上述不动产查封期间自2019年11月21日至2022年11月20日。(申请执行人应于上述期限届满的一个月前向本院申请继续查封。未申请的,致使本院未能办理续行查封手续,届时产生查封效力消灭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院他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拍卖被执行人***、***名下位于金沙镇开发区杏园路66号叁和名都城(江海.皇都)52幢房产,共得拍卖款3930000元,本案分配得款100000元,已交付本案申请执行人,另收取执行费1400元。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就未履行部分已达成和解协议,该协议需要长期履行。 本院认为,本案中当事人达成分别履行的执行和解协议且需要长期履行,根据相关规定,本案可以裁定终结执行,据此,依照《 终结本院(2019)苏0612执1833号案件的执行。 本案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就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被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喻锋新 审判员 葛 娟 审判员 张仲实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徐修江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