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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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惠安县公共交通公司 南京军区福州总医院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中心支公司惠安县营销服务部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闽05民终2548号民事判决; 二、维持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2018)闽0521民初9255号民事判决。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327.5元,由***负担25元,由福建省惠安县公共交通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中心支公司惠安县营销服务部负担1302.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655元,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中心支公司惠安县营销服务部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8-31 |
| 发布日期 | 2021-0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