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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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黑龙江绥芬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他民事 |
法院 | 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查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存放在绥芬河市南木材茂盛木业北院内的带锯机140套、带锯电动机140台、带锯跑车60套、别克牌机动车一辆(车牌号码:黑C×××**号)、H30叉车一台、青岛合众抱车一辆,以上财产价值1000000元,查封期限一年; 二、冻结申请人***名下黑龙江绥芬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内的存款1000000元(账号:62×××10),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裁判日期 | 2021-01-06 |
发布日期 | 2021-0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