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1-2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昆山海格尔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宁波海太工贸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昆山海格尔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向原告宁波海太工贸有限公司支付价款1014325.09元,并支付违约金(暂计至2020年6月10日的违约金共计225885.35元,自2020年6月11日起,本金205325.09元的违约金按年利率6.525%计算,本金809000元的违约金按年利率15.4%计算,均计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昆山海格尔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向原告宁波海太工贸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37884元、仲裁费839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

三、被告昆山海格尔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宁波海太工贸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申请费损失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

四、被告***对被告昆山海格尔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应履行的上述第一、二、三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6424元,减半收取8212元,由被告昆山海格尔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1-18
发布日期 2021-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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