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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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锦鹏置业有限公司 西安和泰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西安和泰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物业管理费2023元、电梯费751元、生活垃圾费134元、公摊照明费289元、水费1322元,共计4519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西安和泰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违约金394元。 三、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被告***负担,于上述款项给付时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06 |
发布日期 | 2021-0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