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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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按撤诉处理用)(2021)陕0112民初4765号原告:周重利 |
| 案号 | - |
| 案由 | 委托合同纠纷 |
| 法院 |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按撤诉处理用)(2021)陕0112民初4765号原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件:陕四省西安市未央区,身份证号:610XXXXXXXXXXXXXXX。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年*月*日出生,现住西安市未央区,公民身份号码:610XXXXXXXXXXXXXXX。被告:城市社区服务集团(西安)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历史名称:城市房屋租赁集团(西安)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住***。负贵人:孙洁。被告:城市社区服务集团(西安)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2MA6W9PCX0Y。法定代表人:张智军。被告:城城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2_1A6UAGH79。法定代表人:张智军。被告:三彩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2MA6W163596负责人:汤李珍。被告:三彩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法定代表人:党宏涛。被告:三彩家有限公司,住***。法定代表人:文宁。原告***与被告城市社区服务集团(西安)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城市社区服务集团(西安)有限公司、城城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三彩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三彩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三彩家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未缴纳诉讼费。本院认为,现原告***未缴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审判员王冬青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刘晶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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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 | 2021-0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