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01-2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惠来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范围内赔偿原告***损失11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优先赔付);在商业三者险责任赔偿限额100万元的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损失7300.96元。共计117300.96元。

二、被告***对上述判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46.56元,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8-11
发布日期 2021-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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